首页 网站首页 支付快讯 查看内容

央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

2021-11-18 09:52| 发布者: 小鱼| 查看: 914| 评论: 0|来自: 央行

摘要: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提高账户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账户风险防范,更好满足相关机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提高账户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账户风险防范,更好满足相关机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3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aoyi@pbc.gov.cn。
3.将意见传真至: 010-6601642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6日。
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提高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开立的用于资金存放的负债类账户。有关单位或者组织(以下统称开户机构)具体包括:
(一)经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三)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含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重要支付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的运营机构;
(四)境外央行或者货币当局、国际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等机构(以下统称境外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内设部门;
因业务办理需要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总体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与服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审慎原则。对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开户单位规范使用账户,确保账户信息准确、完整、有效。
(二)高效便捷原则。持续提高账户服务效能,合理精简账户业务办理流程和手续,便利开户机构办理业务。
(三)公正平等原则。对境内外不同类型机构、内外资机构一视同仁,提供公正、平等的账户服务。
第五条(职责与分工)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和完善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制度及协议,统筹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监督管理,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开户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账户服务,对结算账户开立的必要性进行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开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开户机构是否符合开户条件进行审核,根据授权和分工与开户机构法人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协议,具体承担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操作。
第二章 账户申请与开立
第六条(账户类型) 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按照账户用途和资金性质不同,分为准备金存款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和专用存款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其中,专用存款账户分为财政存款账户、特种存款账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结算账户、业务专用账户和其他专用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和服务需要,可以调整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类型。
第七条(开户情形) 开户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相应类型的中央银行存款账户:
(一)实行准备金考核的金融机构因办理法定存款准备金交存、现金存取、资金转账、资金结算以及其他与中国人民银行往来业务,可以申请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本机构代办的预算收入、代理国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等财政存款,可以申请开立财政存款账户;
(三)金融机构根据宏观调控要求,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特种存款,可以申请开立特种存款账户;
(四)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可以申请开立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五)未实行准备金考核的金融机构或者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因资金结算需要,可以申请开立结算账户;
(六)人民银行内设部门可以申请开立业务专用账户,业务专用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货币政策、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处置金融风险、提供金融服务、经理国库等与依法履职和中央银行业务相关的账户。
(七)金融机构因办理结售汇业务需要,境外机构因办理货币互换、债券投资、流动性安排等业务需要,人民银行内设部门因办理经费核算等需要,或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机构因其他业务需要,可以申请开立其他专用账户。人民银行内部经费账户要按规定级次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开户条件)开户机构申请开立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机构依法设立,并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运营;
具备完善的风险防控制度和机制;
具备明确的账户开立政策文件依据或者确因业务需要;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除应当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其参与者资金及时足额清算。
第九条(异地开户要求)开户机构原则上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开立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所在地未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未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或者确因其他业务需要,开户机构可以申请异地开户,由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就近、便利原则,组织和指导其在异地开立中央银行存款账户。
第十条(准备金存款账户开户申请材料) 开户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符合开户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开立申请书》(见附1);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正本或者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许可证或者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文件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授权他人申请开户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书(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照附2,下同),经办人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预留印鉴,包括单位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预留印鉴为授权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授权书。
第十一条(专用账户开户申请材料) 开户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开立财政存款账户、特种存款账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应当提交第十条所列材料;
(二)申请开立结算账户的,除提交第十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补充材料,说明本机构目前或者预计正式运营后服务的市场范围、交易规模及所占市场份额、机构清算及结算模式、系统参与者的类型和数量,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情况和账户用途,以及申请开立结算账户的原因和必要性、拟通过结算账户办理的业务种类和业务流程、风险防控制度和内控机制等情况;
申请开立业务专用账户、其他专用账户,应当提交第十条(二)、(五)、(六)项材料,用于结售汇的,还应当提交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批准文件;用于本币互换的,还应当提交境外机构有权人签字样本复印件、本币互换协议涉及账户管理条款页的复印件;用于代理投资的,还应当提交境外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代理投资协议封面页、签字页、涉及账户管理条款页的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开户机构同时申请开立多个类型账户的,应当逐户准备开户资料(涉及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业务许可证、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文件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授权书,经办人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除外),并可以指定使用一套预留印鉴;已在开户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过账户的,可以指定使用已有的预留印鉴。开户机构指定使用预留印鉴的,应当对相关预留印鉴的款式和使用方法予以书面明确。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审核) 开户机构申请开立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结算账户除外)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开户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开户机构是否符合开户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审核不通过的,告知其不予开户的原因。
第十三条(总行审核) 未实行准备金考核的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申请开立结算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开户机构是否符合开户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及第十一条(二)中的补充材料逐级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开户机构的开户必要性进行审核和批复,审核通过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开户机构办理开户手续,明确账户是否计息及计息规则;审核不通过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开户机构告知不予开户的原因。
开户必要性的审核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机构是否为其他机构提供证券或者资金清结算服务;开户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户并使用中央银行货币结算是否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防范信用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竞争和创新等。
第十四条(不予开户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开户:
非开户机构真实开户意愿的;
开户机构伪造、变造开户申请材料的;
开户机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
经审核认为开户必要性不充分的;
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
第十五条(账户管理协议)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与开户机构法人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开户机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均受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协议约束。
境外机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开立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的,如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已明确账户服务和管理要求,且与本办法规定一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将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留存归档,无需与境外机构另行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协议。
中国人民银行内设部门开立账户,无需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协议。
第十六条(办理结果告知)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开户机构完成账户开立手续后,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开户机构。
第三章 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十七条(变更情形) 开户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账户变更:
单位名称发生变化;
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三)机构地址、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四)开户机构因开通、变更或者取消资金归集管理、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代理结算等业务需要,导致账户用途发生变化。
发生前款(一)至(三)情形的,应当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账户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变更申请材料) 开户机构申请账户变更,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信息
1.《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变更申请书》(见附3);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
3.业务许可证或者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文件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分享至:
| 收藏

最新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