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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发文:非银行金融机构禁止发放大学生消费贷

2021-6-17 20:19| 发布者: 小鱼| 查看: 1010| 评论: 0

摘要: 近期,四川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五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管标准和有关工作要求。通 ...

近期,四川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五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管标准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特别指出,除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其他各类金融机构下一步均不得再向大学生群体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

一是要求加强大学生消费贷款监管。即日起,全省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互联网宣传主管部门、公安司法部门、教育管理部门将联合组织开展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风险整治工作,对各类已发放的存量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进行严格排查。除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其他各类金融机构下一步均不得再向大学生群体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产品适当性原则,在严格执行审慎经营、增量控制、营销报备前提下有效满足大学生合理信贷需求。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各类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已发放的存量大学生消费贷款业务,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排查,制定存量消化计划,妥善保存存量业务档案,并接受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二是进一步细化大学生消费贷款监管措施。《通知》要求,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细化后的大学生消费贷款“三查”监管规定: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放款前必须取得借款人具备还款能力的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书面同意和担保;贷后要严查资金流向,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机构发放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提供转贷资金;要严格执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各项规定,不得向第三方机构发送借款学生信息,不得非法泄露、曝光、买卖借款学生信息。

三是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向大学生发放消费贷款的行为。《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建立针对大学生群体的金融犯罪线索通报机制。全省各级司法部门将加大针对大学生群体各类金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市(州)公安部门在及时受理并查处相关犯罪线索基础上,加大对非法拘禁、绑架、暴力催收等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四是引导大学生群体科学理性消费。要求全省各高校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和救助帮扶工作的统筹协调,将金融常识教育纳入日常教育内容,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完善困难学生帮扶救助工作机制,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等保障性需求。

五是进一步完善违法违规广告监测和处置机制。《通知》明确要求,将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大学生消费贷款金融业务监管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引导,指导相关单位对利用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恶意造谣、炒作等行为主动发声,回应社会关切。

《通知》还对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的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内控测试、行政执法、司法证据移交、立案打击、违法广告整治等重点环节,逐一明确了工作流程和实施主体。

通知全文

一、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监督管理

(一)严格推动风险整治和存量整改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风险整治工作。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将监管范围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等纳入整治范畴,要及时组织辖内各小额贷款公司对存量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进行排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风险整治和存量消化整体方案,重点关注小额贷款公司与科技公司合作开展的大学生消费贷款业务,严格落实原则上不进行展期、严禁违规新增业务的工作要求,推动各市(州)大学生消费贷款存量消化。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大学生设定为互联网消费贷款的目标客户群体,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

各市(州)银保监分局要将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管纳入重要工作事项,有针对性地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校园贷风险整治工作方案,及时组织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已发放的存量大学生贷款进行排查,对相关信贷产品进行逐一摸排,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要严格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制度报备报告和信贷业务监管各项制度,督促相关机构严把合规关口,切实落实监管要求。对排查发现的违规业务问题,要建立台账、限期督促整改。要继续按有关非现场监管工作要求,做好银行保险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交叉业务风险监测,并及时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贷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川银保监办发〔2020〕142号)要求报告重大情况。

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开展大学生消费贷款业务风险排查整治,制定工作方案,限期整改违规业务,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并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对于排查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情节较重的,要严厉处罚、打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各市(州)司法机关要及时受理、严格执法,同时加大对非法放贷机构的打击力度。

(二)严格执行大学生消费贷款各项监管规定

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管,采取网站监测、资金监测、现场检查、数据分析等各类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和排查力度。要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贷款客户身份的实质性核验,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妥善保存包括目标客户识别等在内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管理档案资料。要积极发挥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天警”系统作用,完善风险监测机制,及时提示风险,及早处置隐患。

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守风险底线,结合大学生合理信贷需求,审慎开展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建立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预警机制,并按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报告。要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各项监管规定,贷前要充分识别客户,要将具备还款能力的第二还款来源(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其贷款行为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作为放款先决条件,细化内控制度。贷后要严格检查贷款资金流向,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机构发放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提供转贷资金。要妥善处理逾期,规范催收管理,严格执行大学生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各项规定,不得向第三方机构发送借款学生信息,不得非法泄露、曝光、买卖借款学生信息。消费金融公司要按照监管规定完善大学生消费贷款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对存量业务进行全面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除监管另有规定外,禁止将大学生消费贷款“三查”等核心风控环节外包或部分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三)有效满足大学生合理信贷需求

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应坚持产品适当性原则,严格执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制度,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在内控完善的前提下,按照小额、短期、用途真实、风险可控的原则,规范开发针对性、差异化的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合理设置信贷额度和利率,为大学生提供定制化、规范化的金融服务。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和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总业务规模设定总额和增量限制,并及时向法人总部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业务管理情况。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要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和总行关于规模、增量的控制要求。要切实加强营销管理,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线上精准营销,在校园内开展的线下营销宣传活动需事先按规定向营销地银保监分局报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教育机构同意。

各市(州)银保监分局要针对大学生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建立监管备案台账,并适时对相关活动进行抽查,防止出现使用欺骗性、引人误解或诱导性宣传等不当方式营销大学生消费贷款的问题。

各市(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继续指导征信系统接入机构严格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相关征信业务规则,依法合规报送信贷数据。同时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有关征信异议、投诉处理规则,关注涉及大学生的征信维权事项,依法依规稳妥处理。

二、加强大学生消费贷款规范发展正向引导

(四)严格落实行业监管约束

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要继续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自律约束,传达行业监管政策,通过公告、自律公约等形式,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约束小额贷款公司大学生消费贷款业务管理和营销行为,落实各项监管规定。

四川省银行业协会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规范发展的行业约束,积极开展金融知识进校园宣讲活动。

(五)加强教育引导和帮扶工作力度

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和救助帮扶工作的统筹协调,切实履行学校学生管理的主体责任,维护学生权益和校园稳定。要会同相关部门大力开展面向在校学生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将金融常识教育纳入日常教育内容。要结合学校教学体系和学生知识需求,有针对性地将诚信教育与金融(征信)知识普及相结合,持续打造和推广校园诚信文化教育系列课程,在培养学生基础金融素养的同时,将诚信文化教育效果向社会延伸,不断拓展影响力。要采取多种方式普及金融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各高等学校要完善学生帮扶救助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等保障性需求。要完善特殊困难救助机制,设立专项资助资金,对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学生进行紧急救助,解决学生的临时性、紧急性资金需求。

(六)建立金融消费者教育长效机制

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协助教育部门开展辖区内金融知识进校园活动,普及经济金融知识,提高学生群体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要继续积极开展“送培训下基层”活动,组织全省各地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等进行合规宣讲,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各市(州)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结合工作职责制定金融知识进校园宣讲工作方案,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和参与大学生金融教育工作,推动金融知识进校园、进课堂。鼓励与教育主管部门、高校等广泛开展合作,提升教育的社会效果。加强金融教育人才培养和制度保障,完善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

三、维护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七)持续开展金融广告治理

进一步完善违法违规广告监测和处置机制。要做好传统媒体、户外、新型媒体金融广告监测,借助技术手段探索创新监督方式。对违法金融广告线索要组织做好甄别、移送和处置,从源头和平台两个方面加强治理,净化金融生态。各市(州)要加大消费类贷款金融广告整治力度。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密监测涉及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的违法违规金融广告,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各级网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网络管理、地方金融监管、银行业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违法金融网络信息内容治理,及时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金融广告。

(八)做好舆情监测引导

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保监分局要按照本部门监管职责,加强负面舆情监测。各级网信部门要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银行业监管、公安、教育及其他主管部门建立大学生金融消费领域重大网络负面舆情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密切监测并及时协调处置负面舆情。各市(州)网信办、公安部门要配合做好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宣传和舆情引导,指导相关单位对利用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恶意造谣、炒作等行为主动发声,回应社会关切。

四、加大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

(九)严厉打击针对大学生群体各类金融犯罪行为

各市(州)司法部门要会同地方金融监管、网络管理、教育、银行业监管等部门建立针对大学生群体的金融犯罪线索通报机制,及时掌握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风险整治化解工作中发现的各类违法犯罪线索,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线索移送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市(州)公安部门要及时受理并查处风险整治化解工作中发现的其他犯罪线索,加大对非法拘禁、绑架、暴力催收等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中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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