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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中信将设金控公司!央行已受理申请

2021-6-8 09:17| 发布者: 小鱼| 查看: 1025| 评论: 0|来自: 金融时报

摘要: ‍‍‍‍‍‍2021年6月4日,人民银行官网发布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受理了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和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关于设立 ...

‍‍‍2021年6月4日,人民银行官网发布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受理了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和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关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

这也是相关规定落地以来监管部门首次披露受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
其中,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所设立的金控公司由中国中信有限公司100%持股,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所设立的金控公司由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3.16%,财政部持股33.43%。
根据202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对于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在《金控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另外,符合要求的公司都须向央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获批后持牌经营,并在并表监管、资本金约束、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接受更严格的监管约束。如不申请牌照,相关公司则需要按照监管要求限期转让所持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转移实际控制权。
值得关注的是,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和平安集团是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作为首批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在金控监管落地之时,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的负责人皆在公开场合表示,将积极配合监管做好相关工作。
中信集团包含中信银行、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保诚人寿、中信消费金融,光大集团旗下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光大金控资管公司、光大兴陇信托等。二者都属于《金控办法》中所规定的“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除了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试点这一类之外,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以下简称《报告》)中,央行还列举了其他四类非金融企业金控公司,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参控股本地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如天津泰达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等;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出资设立、专门管理集团内金融业务的资产运营公司,如招商局、国家电网、华能集团分别设立了招商局金融集团、英大国际控股集团、华能资本等;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逐步控制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如复星国际、恒大集团等;部分互联网企业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优势地位后,逐步向金融业拓展,获取多个金融牌照并建立综合化金融平台,如阿里巴巴、腾讯、苏宁云商、京东等。
外界更加关注上述类型中最后一种——以互联网企业为主导的金控公司。央行曾在《金控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指出,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主要体现为缺少风险隔离机制,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
根据《金控办法》和《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获批的金控公司,凭央行颁发的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名称中应包含“金融控股”字样。其他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对于金控公司下一步的监管,此前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指出,将完善制度框架,制定更具体的、更细的操作规则,包括并表管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的监管规则等。为了有效防控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前述《报告》还指出,必须抓紧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填补监管空白。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可考虑采取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并表监管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建立统筹监管机制,并赋予监管主体有效的监管手段。具体包括:明确市场准入监管,加强资本充足率监管,设置资产负债率要求,严格股权结构管理,明晰公司治理结构,增强集团整体风险管控,强化关联交易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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