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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支付典型案例:非法结算46亿,罚没超5000万,判刑12年!

2021-1-26 09:53| 发布者: 小鱼| 查看: 1273| 评论: 0

摘要: 网络犯罪以年均近40%的速度攀升,网络诈骗、网络赌博高位运行,成为当前主要网络犯罪。1月25日,最高检察院通报了当前检察机关惩治网络犯罪、促进网络空间依法治理情况,并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和 ...

网络犯罪以年均近40%的速度攀升,网络诈骗、网络赌博高位运行,成为当前主要网络犯罪。

1月25日,最高检察院通报了当前检察机关惩治网络犯罪、促进网络空间依法治理情况,并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和相关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介绍,目前网络犯罪呈现五大特点。

首先是犯罪案件数量上升迅猛。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以年均近40%的速度攀升,去年达到了54%,特别是战“疫”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诈骗犯罪案件中,有三分之一是利用网络实施。其中,在所有网络犯罪中,网络诈骗、网络赌博(包括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高位运行,成为当前主要网络犯罪。

其次,网络黑灰产形成生态圈,为犯罪持续“输血供粮”。黑灰产上游为犯罪集团提供技术工具、收集个人信息,或为导流获客、广告推广;中游实施诈骗或开设赌场等犯罪;下游利用支付通道“洗白”资金,构建起完整黑灰产生态圈。规模庞大的地下黑产密切配合,为网络犯罪持续“输血供粮”,成为网络犯罪多发高发的重要原因。

此外,犯罪手段花样更新。网上网下、境内境外、虚拟现实相互结合,网络犯罪手段方式交织升级。据不完全统计,当前网络诈骗手法多达6大类300多种,而且还在不断“推陈出新”。

同时,犯罪主体向“三低”人群发展。网络犯罪非接触性降低犯罪悖德感和罪恶感、超长的黑灰产业链细化犯罪分工,降低犯罪专业门槛,加之超高的收益,致使大量法律意识薄弱、社会经验不足的人步入犯罪“陷阱”。网络犯罪主体开始向低龄、低学历、低收入“三低”人群发展,一些在校学生、社会务工人员都深陷其中。

五是犯罪危害叠加升级。网络犯罪危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层面相互交织传导,社会危害“量”的积累往往短时间内导致“质”的突变,敏感的生活“小”信息往往会酿成严重的社会“大”事件。

为更好提升办案质效,推动网络治理,最高检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7章65条,包括一般规定、引导取证和案件审查、电子数据的审查、出庭支持公诉等内容,有四个特点:按照刑事诉讼流程规范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突出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审查的规范要求;注重办案与技术融合,吸收检察技术人员加入办案组办理案件;突出统筹协作办案,从人员调配、信息互通、代为取证、协助取证四个方面形成打击合力。

点击阅读: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全文

典型案例:林某甲等8人非法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9月,林某甲以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在未获得支付结算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伙同林某乙、张某等人,以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接口,自建非法“第四方支付”系统。林某甲等人通过向他人收买、要求本公司员工注册等方式收集大量无实际经营业务的空壳公司资料(包括工商资料、对公银行账户、法人资料等),利用上述资料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数百个公司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再将上述账户绑定在其自建的支付平台上,实现资金的非法支付结算。

上述非法“第四方支付”系统与境外赌博网站联通,协助资金支付转移。赌客在赌博网站点击充值后,赌博网站即向该系统发送指令,系统随机调用已接通的空壳公司支付宝、微信等账户,与赌客间生成一笔虚假商业交易(如购买电子书等),并给赌客发送收款码。赌客扫描收款码支付赌博资金,资金直接进入空壳公司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再转移到空壳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经过层层转账后,最终转入赌博平台实际控制的账户。

林某甲等人以上述方法为境外赌博网站等非法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46亿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12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分局以林某甲等8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追加认定17家空壳公司账户为涉赌账户并予以冻结,犯罪数额从人民币30亿余元增加至人民币46亿余元,追缴涉案资金人民币6000余万元。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林某甲等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开设赌场罪和非法经营罪,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应当以处罚较重的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6月19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对林某甲等8人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2020年6月18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万元,对林某乙、张某等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七百万元不等。2020年6月22日,林某甲等人提出上诉。2020年9月1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一)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日益成为网络犯罪资金流转通道,危害经济金融安全。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国家支付结算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正常商业交易为掩护,依托正规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收集的大量支付账户,短时间内快速流转资金,导致支付结算活动“体外”循环。这些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存在,不仅极大地便利了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资金流转,成为网络犯罪产业链上的重要一环,还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威胁金融安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二)坚持全链条打击,斩断非法支付结算通道。犯罪分子搭建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时,为规避国家监管,往往会大量收购银行卡、收款二维码、对公账户等形成“资金池”,伪造正常商业交易层层转账,以掩盖犯罪事实。尤其是对公账户可信度高、交易额度大,更为犯罪分子所青睐。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存在,催生了工商资料、对公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买卖的黑灰产业链。对此,要坚持源头管控、综合治理。既要严厉打击非法支付结算的行为,又要深挖线索,一体化打击买卖工商资料、对公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关联违法犯罪。对于不构成犯罪但违反行政法规的,及时移送行政机关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摧毁整个违法犯罪链条。

(三)依法开立、使用支付账户,自觉防范抵制洗钱风险。社会公众要提高法治意识、风险意识,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注册空壳公司、出售工商资料、对公账户等,否则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账户开立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客户身份识别、风险防控和“反洗钱”的各项要求,加强对公账户内大额资金流转的监管,有效防范违法犯罪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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