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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局频开大额罚单:浦发、兴业等4家银行被罚1265万

2019-10-11 16:22| 发布者: 珍妮| 查看: 2859| 评论: 0|来自: 每日经济新闻

摘要: 近日,北京、上海、浙江银保监局公布了一批大额罚单。

近日,北京、上海、浙江银保监局公布了一批大额罚单。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各地银保监局公布的这批罚单中,除了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涉及地方农商银行和外商独资银行。

罚单信息显示,此次公布的银保监罚单中,兴业银行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新韩银行浦西支行和富阳农商行的4张罚单所涉及的金额合计高达1265万元;违规事项涉及“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违规通过同业投资规避监管指标”“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规向法人股东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等多种类型。其中,兴业银行北京分行被罚金额最大,达到600万元,占比近半。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刚刚吃下央行北京营业部发出的145万元罚单。

两家股份制银行被罚近900万

10月10日,北京银保监局公布了两张大额罚单,处罚对象为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两家银行合计被罚890万元。其中,“京银保监罚决字〔2019〕41号”罚单显示,兴业银行北京分行的主要违规事项包括: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违规通过同业投资规避监管指标、违规修改理财协议文本、违规向企业权益性投资提供融资、违规向普通客户销售投向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理财产品。北京银保监局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责令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改正,并给予合计6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仅如此,央行北京营业管理部9月3日公布的“银管罚〔2019〕22号”罚单也指向了兴业银行北京分行。罚单信息显示,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合计被罚145万元;因“未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资料”,被罚款5000元。

此外,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2名相关责任人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事项,合计被罚款9.25万元。

“京银保监罚决字〔2019〕40号”罚单显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也被北京银保监局责令改正,并给予合计29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单内容显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的主要违规事由为:信贷资金转存定期存单并用于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资金监控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违规用于投资及购房、个别贷款业务管理不到位、票据业务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同业投资违规通过信托通道发放土地储备贷款、理财资金违规用于借款人支付土地出让金、理财资金违规通过信托通道投向批准文件不全的建设项目。

新韩银行浦西支行遭罚

10月10日,上海银保监局公布了3张罚单,均指向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浦西支行(以下简称新韩银行浦西支行)。

“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82号”罚单显示,新韩银行浦西支行被上海银保监局给予“责令整改,并处罚款共计150万元”的处罚,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新韩银行浦西支行的主要违规事由包括:2018年10月至11月,该支行柜面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2018年11月,该支行查库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2018年,该支行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此外,另外2张罚单显示,NAM BOO KANG因对新韩银行浦西支行上述第一项违规事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被予以警告,并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年;朴今美因对违规事由负有直接责任而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

资料显示,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韩中国)成立于2008年5月12日,资本金20亿元,是由韩国新韩银行单独出资设立的法人银行。目前,新韩中国共开设了北京分行、天津分行、上海分行、青岛分行、无锡分行、长沙分行、深圳分行、沈阳分行、重庆分行、盐城分行10家分行,以及北京望京支行、北京顺义支行、天津滨海支行、天津奥城支行、上海浦西支行、上海虹桥支行、上海虹泉路支行、青岛城阳8家支行。

年报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新韩中国的资产总额为331.80亿元,负债总额305.33亿元;全年实现拨备前利率3.29亿元,净利润1.75亿元;年末不良贷款率为1.60%,同比上涨了0.24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为167.42%,同比下降25.63个百分点。

富阳农商行贷款被挪用

同一日,在浙江银保监局公布的4张罚单中,也有一张大额罚单。

“浙银保监罚决字〔2019〕24号”罚单显示,富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富阳农商行)因“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向主要法人股东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未能通过有效的内控措施发现并纠正员工违规保管客户物品的行为;个人消费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被浙江银保监局罚款225万元。

浙江银保监局于9月26日作出上述处罚,处罚依据为《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浙银保监罚决字〔2019〕28号”罚单是针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罚款12万元;“浙银保监罚决字〔2019〕26号”罚单则是因张雪芬对上述事项负有直接责任,而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此外,“浙银保监罚决字〔2019〕29号”罚单对赵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处罚事由为其“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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