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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500万条POS机个人信息被判刑!

2020-8-5 18:29| 发布者: 小鱼| 查看: 1242| 评论: 0

摘要: 近日,江苏如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对被告人贺某、林某、王某等九名被告人,判处三年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五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经依法审查 ...

近日,江苏如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对被告人贺某、林某、王某等九名被告人,判处三年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五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林某某、鲍某某、费某某,向被告人贺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予以出售,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费某某为了推销POS机欲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进而结识了被告人林某某。两人经商议,由费某某出资35万元购买500万条POS机类公民个人信息(含姓名、手机号码等内容)。

2019年1月2日至4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鲍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找贺某购买20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

2、2019年1月3日,被告人鲍某某经林旭伟同意,将从贺高处购买的上述公民个人信息中的30万条左右出售给关某某。

二、被告人林某某向王某某出售、提供期货类、POS机类公民个人信息,且通过王向阳等人向冯某某、万某某出售POS机类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姓名、手机号码等内容),具体如下:

1、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某出售给王某某数千条期货类公民个人信息,将从贺某处购买的100万条左右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王某某。

2、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先后四次通过被告人王某某向冯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合计约60万条左右。

3、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先后两次通过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又在被告人陈某某的介绍、帮助下,向万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合计150万条左右。

三、被告人王向阳还于2019年6至9月间,单独向冯某某、张某等人出售POS机类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姓名、手机号码等内容),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两次向冯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8万条左右。

2、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向张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合计201万条左右。

公安机关从王向阳处查扣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经去重后共计491.1376万条。

四、被告人钟某某、张某、肖某某于2019年年初左右,开始共同倒卖POS机类公民个人信息(包含手机号码等内容),钟某某、张某主要负责联系买家和卖家,肖某某主要负责接收、整理及发送公民个人信息。肖某某根据出售总额获取相应提成,钟世万、张球对所有利润平均分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某、林某、王某等九名被告人违法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系部分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王某、鲍某、钟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肖滔、陈忠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据此,本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形式记录的、能够识别特定人身份的数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此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5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加重处罚,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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